▲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艶被控非常規交易摜壓股價案,獲處分不起訴。(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戰中,市場派最在意的是2018年底,大同集團旗下福華電子,突然拋售大同股票、摜壓股價,企圖削弱市場派實力,市場派代表王光祥控告大同董座林郭文艷等10人涉嫌《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當時因為銀行已經表明要抽銀根,福華電子不顧林郭勸說,決定賣股還債,因此處分不起訴。
大同集團在2018年勢逢多事之秋,綠能、華映接連倒閉、重整,到了12月21日,福華電子又突然不惜代價地拋售大同股票,把大同股價從33.5元摜壓到29.85元跌停,市場派代表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大同小股東蔡玉真等人提告指控,福華電子單日賣出13753張,其中43%用跌停價賣出,是為了打壓市場派,造成市場派的資金壓力。
▲大同市場派代表王光祥質疑公司派為經營權惡意摜壓股價。(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但檢察官調查,福華電子是在當年的12月19日董事會中,討論到因為福華、綠能事件,銀行已經開始向福華電子催款要抽銀根,但福華電子帳片現金只有1億多元,為了償還債務,3名獨董同意賣出麗清科技和大同公司的持股換現,但是因為麗清的成交量一直不高,所以集中賣出大同股票。
檢察官調查,當時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以「大同正面臨經營權糾紛」為由,希望福華電子財務長不要賣出持股,但是福華電子仍持續執行董事會決議,而且因為2018年福華電子以處分大同2.5億元股票,如果12月21日再賣5000萬元,就達到公告標準,為了避免隔天股價更低,影響變現,所以福華電子決定「以最快速度賣」,不斷下修賣股金額。
檢察官認為,福華電子賣出大同持股,是相關獨董、經理人基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了因應銀行催討危機所做的商業判斷,雖然導致大同股價下跌,但摜壓股價並非本意,加上查無相關人員趁機進行內線交易,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林郭等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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