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股東自救會四處陳情,質疑林郭文艷簽署保證陸廠獲利,導致華映負債倒閉。(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透過華映收購大陸公司更名「華映科」,在深圳借殼上市,卻承諾陸方每年高達10%獲利,不足就送現金補足,這形同地獄般的「輸血條款」,導致華映倒閉,華映、大同連帶遭陸方求償149億元,華映自救會控告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檢方調查時,林郭辯稱不瞭解當初華映簽署的承諾,但部屬指證,定期向她及前董座林蔚山報告,而林都聽林郭的意見做決定。
北檢調查指出,大同集團為到大陸募資,希望挾著領先的面板技術,在大陸借殼上市,並在2006、2007年開始規劃收購大陸閩東電機公司,改名華映科技,在深圳交易所掛牌,為完成收購,還應大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深交所、福建省電子信息集團要求,多次修正收購方式,並陸續簽署19項承諾。
▲檢察官認定林郭文艷知道保證獲利等19項承諾,但大同華映經理人的相關決策執行過程符合商業判斷法則。(資料照/記者陳心怡攝)
但這19項承諾中,包含要保證大陸華映科技每年獲得資產10%的利潤,如果沒達標,要以現金補足,結果華映科技獲利不如預期,又遲遲無法從在台營運困難的華映取得現金補足,已陸續在大陸提告求償,求償金額累計追加到人民幣33億元,約台幣149億元,求償對象包括大同公司以及台灣華映。
林郭文艷被告發涉嫌《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辯稱自己只是華映董事,並不清楚當時和陸方簽署的承諾事項內容,但是包括華映總經理等高階主管都證稱,除了林郭會在相關公文簽名外,他們定期要向前董事長林蔚山報告華映科技營運情形,而林郭文艷就做在身邊,林蔚山幾乎都會尊重林郭文艷的意見做決定。檢察官因此認定,林郭對19項承諾簽訂、修改過程都很清楚。
檢方認為,當年大同、華映為求登陸上市順利,與大陸官方交涉簽訂相關承諾,都有相關評估、也經董事會或相關行政核決,並沒有違背商業判斷法則,只是後來大陸相關競爭廠商也取得較高階的面板技術,削價競爭,華映科技營運失利,母公司華映反遭拖累,且積欠華映科鉅額貨款,導致最後華映只能向法院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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