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外觀。(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記者黃子倩/高雄報導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一場長達45年的婚外情民事官司,根據高雄高分院的說法,這件民事官司當事人是85歲的呂姓老翁,他為了傳宗接代外遇多年,小三接連幫他生下兩個兒子,原配也就是原告和被告3人加起來年紀超過240歲,呂姓老翁的妻子不滿丈夫長期高調外遇,求償200萬元,法官判決人夫和小三得連帶賠償50萬元定讞。
原告呂姓老婦人在出庭期間告訴承辦法官,她1963年結婚,隔年生下女兒,第2胎因難產,被迫拿掉子宮,從此以後失去生育能力,但他的丈夫沒有體諒,竟然還以她無法傳宗接代為理由,結交多任女友,先在1975年間與徐女生下一名兒子,2、3年後,其夫又和一名翁姓女子連續生下2名兒子,並辦妥認領手續。
這段期間儘管原告百般不願,仍被其夫要求與其家人互動如初,她僅能被動聽從、隱忍,但是絕對「沒有同意或允許」之意,她從丈夫執意領養翁女生下的兒子後,知道兩人的姦情,但考量撕破臉,恐家庭破碎對女兒不利,因而默默忍受多年,要求其夫和翁女必須賠償2百萬元精神撫慰金。
對此,被告的呂姓老翁指出,在他的年代傳宗接代是長孫的責任,在其父親和家族等重大壓力下,才不得已和翁姓女子交往,並立刻向妻子坦誠,為顧及其妻感受,多年來少與翁女相處,也從未在翁女住處過夜,且妻子與對方的互動也不像隱忍多時,彼此還以「姐妹相稱」。
1、2審法院據最高法院判決參照,當夫妻有一方愧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時,事後展現寬宥的態度,容忍其行為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可見原告沒有很積極的反對,最高法院事後參照呂姓老翁的說法,並不完全同意有徵得原告的事先同意,因此認為呂姓老翁這部分說詞不足採信。
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表示,由於通姦已經除罪化,原告只能提民事訴訟,且她與被告兩人已經分居,斟酌婚外情雙方對原告的損害賠償期間,從106年4月開始計算,並審酌兩造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情形,認為被告2人需賠償50萬給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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