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我還沉浸在韓劇《雖然是精神病但沒關係》的劇情,上周高院就桃園吸毒男子殺母案判決無罪(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依據高院新聞稿內容,法官認為該男子平常就有在施用毒品,在殺母當下是毒品作用最強之期間,並導致該男子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因此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之」規定,判決該男子無罪。
該男子是精神病,就沒關係了嗎?如果該男子平時就有在吸毒,並在吸毒狀況下曾經有傷人、鬧事的狀況,《刑法》也不能處罰嗎?另外《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規定,是什麼意思?
首先,《刑法》第19條第1項是在說,行為人在行為當下根本不知道他自己在做什麼,或不知道做的事情是犯法的,這時候《刑法》就不會去處罰行為人;第19條第2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下,針對做的事情是違法的判斷能力顯著減低,這時候《刑法》就會對行為人減刑。但有些人會利用上開法條規定之漏洞,例如:利用喝酒、吸毒,導致行為人在酒後或吸毒後辨識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再為犯罪行為,之後跟法官說要依照《刑法》第19條第1、2項判無罪或減刑。因此,為了補上開漏泂,《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如果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讓自己的辨識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就沒有《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適用。
《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判斷,會考量行為人是否「故意」或「過失」,導致其辨識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另會參酌行為人有沒有犯罪之意思,或預見自己在辨識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的情形下,有犯罪的可能性。例如:A想要殺B,故意讓自己喝酒到ㄎ一ㄤ掉,再利用ㄎ一ㄤ掉的狀況去殺B,這時A就不能向法院主張,我在殺B時是在ㄎ一ㄤ掉的狀況下,所以要判無罪或減刑。
另外的情形,如果A知道自己在酒後或行為後常有傷人、脫序行為,仍然讓自己喝酒到ㄎ一ㄤ掉,之後果然持刀傷害、殺人,因為A是在有預見犯罪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讓自己喝到斷片,同樣不能主張無罪或減刑。因此,可別單純以「吸毒→ㄎ一ㄤ掉→殺人→無罪」的思考方式,就認為「雖然是精神病但沒關係」。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判斷,行為人仍有可能無法主張無罪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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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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