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店長否認業務過失致重傷犯行,辯稱廣場前是他們維護的區塊,「我們不希望有機車會進去停放導致亂象產生,所以有設置鐵鍊及欄杆。」(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吳姓計程車司機行經佳瑪進口精品生活館南崁店,要跨過業者設置在廣場的鐵鍊時,遭鐵鍊絆倒而頭部撞擊地面導致重傷。法官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陳姓店長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佳瑪生活館南崁店在2012年10月至11月間,於前方廣場設置ㄇ型欄杆、鐵鍊及短柱狀欄杆等設施。而吳男2018年5月4日上午9時40分許,行經該店前方廣場,想跨越鐵鍊卻遭絆倒,而頭部撞擊地面,導致後韌帶骨化症合併脊髓損傷;經治療後仍需長期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餵食維生,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由他人全日照護。
陳姓店長否認業務過失致重傷犯行,辯稱因廣場前面是他們維護的區塊,「我們不希望有機車會進去停放導致亂象產生,所以有設置鐵鍊及欄杆。另外,當時周遭也都有其他供人通行的地方,且被害人是自己知道有鐵鍊存在,卻又決定去跨越才跌倒,所以我並沒有過失。」
▼吳男跨過鐵鍊遭絆倒重傷。(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地院法官依照醫院函文,應可認定吳男所受後縱韌帶骨化症合併脊髓損傷傷勢,是因跌倒所造成;再根據吳妻等證人證詞,堪以認定被害人行經該處,因腳遭店家前的鐵鍊絆倒,頭部著地後導致傷勢。
法官認為,業者既同意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均可使用通行該廣場,則於設置、維護ㄇ型欄杆、懸掛鐵鍊及短柱狀欄杆時,即應注意併予設置警告、預防或是防護設施,以避免行人因此受傷;然店家及被告卻未為之致被害人受傷,顯見被告確有過失。
法官說,審酌被告身為店長,對於廣場鐵鍊、短柱狀欄杆等物維護、管理有所疏失,致被害人所生危害非輕;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因此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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