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攔贓車開槍打爆16歲少年頭 過失致死二審判5月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桃園員警開槍不慎擊斃少年,遭判刑5月。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2016年1月攔捕贓車遭拒,因此朝贓車開槍,卻不慎造成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爆頭身亡。員警被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一審判刑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27日宣判,仍認定劉員有罪,還是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6年1月22日,某中輟生凌晨偷開母親同居人的車輛,搭載同職校的16歲徐姓少年和某少女夜遊。一行人開車來到草湳派出所的轄區,劉員與另2名同事駕車巡邏時,發現車輛已經被報案為贓車,因此示意要求中輟生停車。但中輟生卻加速逃逸,與警車在市區中追逐。

2車在市區狂飆半小時後,中輟生在楊梅區文化街上打燈靠右停車,警車停妥後,劉員下車查看。這時中輟生的車輛突然向前滑動,劉員為免對方逃脫,立刻拔槍擊發。子彈從右後車窗貫入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徐姓少年送醫急救5天後仍傷重不治。家屬認為警方用槍不當,提出告訴,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員確實用槍不當,逾越必要性,判刑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劉員認罪並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家屬不接受道歉。全案於27日宣判,因刑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已於去年修法廢除,因此高院撤銷原判決,改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將劉員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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