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在高雄市一場婚禮上因為12萬元的禮金失竊,報警處理後,警察到場後竟要求新郎、新娘等5名進出新娘房的人「脫衣受檢」,事後也被新娘秘書爆料到臉書上,引發討論。不過警方則一再強調這是「同意搜索」並未違法。到底同不同意會有什麼差別?警察搜索有什麼限制嗎?
搜索有分成幾種呢
搜索是檢察機關為了發現被告(或嫌犯)的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的一種強制處分行為。
原則上,搜索行為應該要使用搜索票,這稱為「有令狀搜索」或「有票搜索」,而搜索票則是需要在偵查中,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認為有必要時,向該管法院聲請後取得,而且司法警察需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可向法院聲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票有應記載事項:案由;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且搜索票上須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如有所欠缺,則可以拒絕接受搜索。
不過當發生時間上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的急迫狀況,則例外可以使用「無令狀搜索」(或稱「無票搜索」),但是仍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否則就會變成違法搜索。
1.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可立即觸及的處所。這種以合法拘捕為前提,時間上緊隨於拘捕的搜索,立法用意在於,拘捕的被告也許身上攜有可能危及執法人員或被告本身、現場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
2.逕行搜索—對「人」的搜索:因逮捕、追躡或執行拘提、羈押,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的情況下,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此種搜索准許範圍僅限於「住宅或其他處所」,以發現被告為目的,不得任意就人體無法躲藏之處為搜索,而被告身體的無令狀搜索另屬於附帶搜索的範疇。
3.緊急搜索—對「物」的搜索: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僅檢察官能為此種蒐集、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司法警察不得自行發動。
4.同意搜索:對於沒有搜索票之法官、檢警等人員,仍同意其進行搜索,等於是自行拋棄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必須在搜索前即取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如不想接受搜索,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可能有強制罪的問題嗎
除了《刑事訴訟法》上就搜索要各種要件有所規定之外,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亦規定警察職權之行使,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因此,如果警察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就要求「脫衣受檢」,除了會違反「同意搜索」的要件而違法之外,還可能會觸犯《刑法》強制罪。
只要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讓他人被迫做或不做某些事,就算是成立強制罪的要件,不過我國一般就強制罪還會審查是否有「實質違法性」存在,像只是因為打鬧而堵住門口不讓人進出,就會因為不具實質違法性而不用處罰。
如果警察未經過同意,並以搜查為由,逼迫人以超出必要手段的方式行使職權,就很有可能觸犯強制罪,而且就算真的搜索到證物,也會因為使用違法搜索手段而導致證據不具證據能力、白忙一場。
雖然上面的這起案件最後新郎有出面說明,當時警察其實並未要求他們脫掉衣服,脫衣的行為純粹是自己為了避嫌而為,爆料者應該是有所誤解。不過現在警察機關動輒詢問是否接受「同意搜索」的情況仍時有所聞,大家應瞭解「同意搜索」要出自誠摯地同意才行,而且還可以在過程中隨時反悔,拒絕警察繼續搜索行為,以確保自身的權益。(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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