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砍母頭顱無罪】若由國民法官審會不一樣嗎

▲▼國民法官發表記者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若由國民法官審理桃園弒母案,當評議有罪時,雖採三分之二決,卻須至少有一位法官的意見,就使國民法官很難翻轉現有的司法狀況。(圖/記者吳銘峯攝)

桃園殺母案於第二審逆轉改被告無罪,引發社會震盪。而因在2023年1月1日開始,殺人案件於第一審,須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這到底會產生如何的變化?

類如殺母的案件裡,有爭執者,並非殺人的事實,而是行為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至於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就得依賴精神鑑定報告。而在採取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裡,為了避免審判者產生偏見,故檢察官在起訴時,除起訴狀外,是不能將相關卷證併送於法庭,因此包括精神鑑定在內的書面報告,就只能在正式審判時由檢方提出。

面對內容複雜且專業的鑑定報告,6位國民法官實無法於短短數日的審理期間就能加以掌握,更遑論可與已習於程序操作的3位專職法官分庭抗禮。為解決此問題,就一定得讓鑑定者出庭陳述,並接受交互詰問。惟目前的審判實務,因多委由機關鑑定,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是否要由實際鑑定者出庭報告,乃由法官裁量,致使現行機關鑑定的場合,幾乎只提書面報告。如此現象,未來於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裡,就肯定不能存在。

又現行得委請鑑定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僅限於法官與檢察官,被告僅有向法院聲請選任之權,這就與檢察官形成武器不對等。尤其是像精神鑑定,總存有某種程度的主觀性,若僅有檢察官或法官所委請的單一鑑定者,會讓國民法官無從比較。故對於英美法,由當事人自費委請專家證人的制度,就有引入的必要性,但這又涉及道德風險與法律扶助能否涵蓋於此之問題,就得有審慎的配套。

又於精神障礙對行為的違法辨識或控制能力之影響,以及喝酒或吸毒而殺人能否因此免責等等,法院判決不僅在不同審級會有歧異,更常與一般人的法感情有差距,故藉由6位國民法官的參與,或可多少消弭這樣的疑慮。只是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裡,因是採合審合判,且法律解釋專屬於3位法官,就很難防止國民法官的意見受影響。而於評議有罪時,雖採三分之二決,卻須至少有一位法官的意見,就使國民法官很難翻轉現有的司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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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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