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市南區復興路15日上午10時許發生一起車禍!一名33歲的陳姓駕駛見前方路口號誌正在轉換黃燈,打算加速通過,不料,前方27歲蕭姓女駕駛直接剎車準備停等紅燈,他當場撞上對方的車屁股,對方遭撞後更直接離去,只好向警方求助,希望能找到蕭女談妥後續賠償事宜。警方認為蕭女在發生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對她開罰。
▲▼蕭女被撞「趕高鐵」先行離去事故現場,遭警方開罰。(圖/記者李忠憲翻攝,下同)
陳姓男子向警方表示,15日上午他行駛於南區復興路上,因前方路口號誌正在轉換黃燈,他以為前方車輛會加速通過該路口,沒想到對方車輛卻是剎車準備停等紅燈,他隨即剎車仍是閃避不及,車輛右前車頭與前方左後側車身發生碰撞,當時雙方都有下車,他還告知對方他要報警,對方竟趁他去後方擺放三角錐時離去,只好求助警方,希望找到對方商談後續賠償事宜。
台中警方積極調閱監視器,循線找到與陳男發生擦撞的蕭姓女駕駛,根據當時發生經過請對方到案說明。蕭女向警方表示,當時她見號誌轉換準備停車,對方車輛從左後方追撞上來,雙方都有下車查看,但她沒有聽見對方說要報警,因為自己要趕高鐵,因此只有請乘客下車拍車損,沒有留下聯絡方式給對方就離去等語。
警方從監視器發現,蕭女因停等號誌遭後方陳男追撞,蕭姓駕駛雖非肇事主因,惟發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她卻稱因趕高鐵,請車內乘客下車拍照後就自行離開,也沒有知會對方駕駛就直接離開,這種處理方式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針對蕭女發生交通事故後未依規定報警處理的違規行為,警方依規定予以製單舉發。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蕭女與陳男發生擦撞,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蕭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
警方呼籲,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再三確認取得雙方共識,或依規定報案經警方到場處理,方可離開現場,除保障雙方權益,也避免事後反吃上肇事逃逸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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