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桃園版「蘆竹王陽明」定讞!偷拍5女判刑10年與2年8月

▲蘆竹王陽明。(圖/翻攝臉書《爆料公社》、記者沈繼昌翻攝)

▲自稱「蘆竹王陽明」的李威德,遭判刑定讞須入監。(圖/翻攝臉書《爆料公社》、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自封「蘆竹王陽明」的富少李威德拍攝自己與女友、網友的性愛影片後PO網,被害女子中年紀最輕的甚至只有15歲,行徑不輸給犯下性侵偷拍案定讞的李宗瑞。李威德一二審遭重判10年與2年8月,其中2年8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李男須入獄服刑。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27歲)於2016年間,就多次偷拍與女友的性交畫面,但他不滿分手,竟恫嚇對方「一定讓妳付出代價」而散布性愛影片。另外李男認識1名年僅15歲少女,誘騙回租屋處發生關係,並竊錄性愛影片,後來再用同樣手法竊錄和另名16歲女網友性交過程。

此外李男還恐嚇被害人:「妳不還我我的東西,我就毀妳容!」「我滿想買把槍把妳斃了再自殺!」「我會讓妳現在旁邊那些人看妳沒穿衣服的樣子!」「死破逼去給狗X...你這種貨色去給乞丐X都嫌妳髒!」檢警搜索李男家中、清查檔案時,發現偷拍的影像圖檔竟高達300GB。檢方依照多個罪名,對李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罪,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一二審均認定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加重妨害秘密」等15罪,判刑10年;另外再判刑2年8月,這部分可易科罰金。雖然李男與不少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二審還是認為,被害女子性交影片數量太多,嚴重侵害被害女子隱私,戕害身心甚鉅,事後李男還以影片恐嚇被害女子,使被害女子精神上受有極大畏懼與痛苦,實應嚴懲,因此維持一審刑度。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李男必須入獄服刑。除本案外,李男經常臉書開直播,言行極具爭議,曾在網路直播過程中抽K菸、吸笑氣,先前在看守所被收押期間,親友竟趁會客偷拍,李男在鏡頭比YA,影片還PO上IG。另外他去年和朋友到台東時,因超速遭警方開單,又從後面做出抱著員警臀部、前後抽動的猥褻動作,朋友還在一旁錄影;李男事後被台東警方逮捕,台東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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