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等人,爆料「假三倍券」案,被依違反社維法辦,台南地院簡易庭裁定不罰。(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會國民黨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爆料坊間傳出「假三倍券」案,被認為涉嫌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被台南市警四分局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辦,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認為被移送人所言是可受公評之事,乃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裁定「不罰」。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定指出,被移送人李中岑、王家貞、勞德正、李昱潔等不罰。裁定書指出,被移送人勞德正,為化妝品原料商,因聽聞其下游廠商談論有關收到無梅花浮水印之三倍券,無法分辨真假,有人建議其向距離公司最近之台灣銀行大里分行洽詢之消息,即出於散布謠言之犯意變造該訊息為「小心一點我有認識的店家已收到假的了…拿到台銀請它們鑑定後證實是假的」等語,並基於不確定故意於7月19日將該訊息發布在與被移送人王家貞議員助理李昱潔共處之4人LINE小群組中。
李昱潔瀏覽該訊息後,未經查證即將此錯誤訊息轉知王家貞議員,並由王家貞議員、李中岑議員於7月20日於台南市議會一樓小型簡報室召開記者會,於記者會中王家貞議員發表「可是民間已經有收到『偽三倍券』,拿去換的時候不被…就是被拒收。拿到台灣銀行的時候,台灣銀行說這是偽券。偽的。假的。」等語、李中岑議員發表「我剛剛跟家貞姐說,我有一個朋友因為收到假的三倍券,他在他的門口直接貼上『即日起,本件拒收三倍券』」等語。
記者會後訪問時李中岑議員發表「當她要拿去銀行換錢的時候,銀行跟他說『你這張是偽三倍券』」等語,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應以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為其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否則,縱認行為人有散布謠言之事實,然其所散布之內容並未致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足認影響公共安寧,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介入處罰之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文規定旨在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法官指出,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固均坦承有上開行為之事實,惟否認有散布謠言之行為。衡諸現今網路工具、電子媒體發達,各項訊息充斥其間,個人利用各項傳輸工具所接受之訊息難以計數,實難要求一般閱覽者對各項資訊均具有絕對之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復觀諸被移送人傳送之訊息,及記者會發表之內容,涉及現今行政院發行振興三倍券相關之內容,現國內因COVI D-19(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政府因而發放振興三倍券,就振興三倍券之使用、辨識等,自屬公共政策,乃可受公評之事。
法官表示,被移送人對「振興三倍券」之時事提出針砭,乃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且公共政策本應開放人民討論,凝聚共識,難認被移送人有捏造不實謠言之故意。這些內容於7月19日記者會後,即經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7月20日發布即時新聞澄清上開訊息為錯誤訊息,是並無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具體事證,無從認其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故意,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一抹逆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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