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賣仿冒品未被起訴為何商品仍遭沒收

▲▼藍芽USB、耳機(圖/pixabay)

▲販售仿冒商標的商品即便不被檢方起訴,但商品必須全被沒收。(圖/pixabay)

某甲遭警察移送明知大陸地區深圳市某家公司之商標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且用於耳機、訊號線、藍芽無線耳機等商品,竟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個新臺幣900元之價格,販售仿冒商標之藍芽無線耳機予不知情之乙;後經警察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某甲住處搜索,並查扣仿冒商標之藍芽無線耳機38個,涉嫌違反《商標法》等罪嫌。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某甲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但扣案仿冒商標之藍芽無線耳機38個,檢察官未將其還給某甲,反而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沒收。為何檢察官已經不起訴處分了,遭查扣物品卻仍遭法院裁定沒收?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藍芽無線耳機38個,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大陸地區深圳市某家公司已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物品,有該公司侵權鑑定報告書兩份可查。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該扣案之仿冒商標之藍芽無線耳機38個,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即便某甲因罪嫌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因該商品使用仿冒之商標,法院僅能裁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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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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