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宇軒/上網貸款遭騙當人頭帳戶恐淪洗錢被告

▲桃園市季姓女子2年前連續在4家銀行申請帳戶後將存款領光,供詐騙集團使用詐財,檢警查獲卻謊稱想與銀行打好關係,桃檢偵結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詐騙集團透過網路刊登「借款輕鬆貸廣告」或「博弈公司租借帳戶」,騙取民眾提供金融卡及密碼淪洗錢被告。(圖/視覺中國CFP)

詐欺集團使用各種手段詐騙民眾辛苦血汗錢的事件時有所聞,民眾在政府一再宣導反詐騙常識之後,已逐漸有所警覺,對於詐欺集團的詐騙訊息大多知道要加以過濾,細心求證以避免遭騙。但是,詐欺集團仍然持續行使詐騙手段,民眾受騙事件依然一再發生。除了呼籲民眾小心謹慎外,還有其他應該注意的地方嗎?

詐欺集團在詐騙時,需要有金融帳戶來接收被詐騙民眾所存入的金錢,但是詐欺集團成員為了避免遭到檢警追緝,為了逃脫法律制裁,所使用的金融帳戶一定是人頭帳戶,而不會使用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那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來源呢?

目前最常見的手法,就是透過網路刊登「借款輕鬆貸廣告」或「博弈公司租借帳戶」等方式,假藉合法貸款或租用的名義,向瀏覽廣告的民眾佯稱必須提供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使急需借錢或貪圖小利的民眾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透過便利商店寄交金融卡的方式,將金融卡及密碼寄出給詐欺集團成員收受。

當詐欺集團成員拿到民眾提供的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就會馬上利用這個人頭帳戶向民眾實施詐騙,使受騙的民眾將金錢匯入這個人頭帳戶內。

而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舉例,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即屬於洗錢的犯罪行為。因此,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使用的行為,很有可能就是《洗錢防制法》所處罰的洗錢行為,是要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呼籲,不管是辦理貸款或其他理財行為,切勿輕信網路不實廣告,而輕率地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卡及密碼寄出去,交給不知來路的對方。因為你的金融帳戶極有可能被詐欺集團拿來當作人頭帳戶,使得你成為下一個洗錢犯罪的被告,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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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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