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拒罰違規藥局涉圖利 桃園2衛生局前副局長...這理由無罪

▲▲前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遭指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水,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桃園地院4日宣判無罪。(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前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遭指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水,涉圖利罪,桃園地院4日宣判無罪。(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遭指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水,下屬擬定公文欲開罰但遭副局長退回行政裁處書,還以口頭指示「能不罰就不罰」,遭檢方痛批2人因私交濫用職權,依圖利罪嫌起訴;但桃園地院合議庭4日以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本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桃市府衛生局在2015年9月18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達16個月感冒藥水,並發現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紀錄,已明顯違反藥事法,依「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應裁罰3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但藥局負責人透過關係,找上時任副局長陳世璋關說,陳還找另一位副局長許景鑫商議,許收到2次裁處書後分別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之便利貼,下屬等人仍認為應該處罰,再簽稿詳細陳述內容,陳再度指示下屬進辦公室,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下屬見陳世璋態度堅決才未反對。

但承審的地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許景鑫有收到2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簽稿並陳」詳述內容,僅能認為許曾於審核1次公文時,有黏貼便利貼、上蓋職章、記載時間,在陳核書面案件事實可能不清楚狀態下,記載「請檢討為行政指導」。

同時,此案無法證明陳、許2人有商討該案,無法證明陳有態度堅決與明確指示下屬免罰,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2人有圖利犯意,均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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