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北向324.1公里,發生自用小客車自撞大灣交流道匝道儀控號誌及配電箱等道路設施交通事故,惟發生有路過駕駛人下車拍「抖音」PO網。(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國道1號北向約324公里,11日凌晨發生酒駕自撞匝道儀控號誌及配電箱車禍,陳男肇事棄車逃逸,但仍被警方查獲送辦,未料該車禍也衍生「案外案」,有路過駕駛看到車禍,竟下車在現場拍「抖音」PO網,此舉引起陳男親友不滿,國道警方指出,該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依法將處新台幣3千至6千元罰鍰。
據了解,陳男11日今凌晨約2時38分駕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約324公里處時,此因酒後駕車行車偏移車道,自撞匝道儀控號誌及配電箱,導致車頭幾乎全毀,而陳男事發後棄車逃逸,徒步離開現場,國道員警尋找約30分鐘時才找到陳男帶回偵訊,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未料當時有路過駕駛發現車禍事故,竟將車輛停放在交流道匝道上,並拿起手機拍攝「抖音」影片,上傳網路社群,陳男親友發現後,十分氣憤,認為該名駕駛「看人家車禍還在那邊幸災樂禍」,並希望當事人將影片撤下。
針對網傳影像中,有非本案交通事故車輛停於匝道,人員下車於事故車輛旁路之行為,國道四大隊警方表示,員警抵達現場時,該群人已不在現場,該群人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8款違規停車、第33條4項行人於國道行走,分別處駕駛及行人新台幣3000至6000元罰鍰。
國道第四大隊指出,如有民眾為了拍攝高速公路上之事故現場,而在車道上緊急停車為刻意或是故意危害他人,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牌照吊扣3個月。
▲國道南區四大隊新市分隊洪義銘小隊長說此一行為違規要罰。
而民眾如為拍攝類似畫面而行走於高速公路,將依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第1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強調,有關網傳影片之拍攝者是否涉及洩漏個人資料之違法行為,係若當事人認定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可自行提告。如有民眾有關網傳影片中車輛、人員等違規影像,影像內需有明確之時間、日期、地點及明顯之車牌號碼,請於發生後7日內提供四大隊,經審核後所轄分隊將依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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