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子傳訊息給人夫「要懷你的孩子」遭正宮求償20萬元。(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新北報導
22歲女子小蕙(化名)2017年5月間因租屋結識60歲吳姓房東,多次傳送像是「我立志今年我一定要懷你的孩子」、「老公這時間你應該睡了吧」等曖昧訊息。吳妻發現後相當氣憤,認為小蕙已侵害其配偶權,另名出借小蕙手機門號的張姓男子也有責任,氣得向兩人求償20萬元。一審法院以舉證不足駁回,案經上訴後,二審法院依原審無誤,駁回確定。
吳妻主張,小蕙明知吳男為有配偶之人,仍私下與吳男來往,逾越男女交往分際,兩人簡訊中曾提到「我立志今年我一定要懷你的孩子」、「我愛你,我對你不離不棄」、「老公這時間你應該睡了吧」、「謝謝你這一路走路,為我付出、為我處理的每件事情」、「但我也希望我們的感情也是越磨越合」、「你真的是我的貴人兼老公大人」、「但我願意懷你的孩子」、「讓身體變好,補好身體這樣才能趕快受孕」、「因為我是黏人精」、「晚安我愛你,我的吳先生」、「我只希望自己能趕快好起來,幫你生個健康的寶貝,我愛你明天見老公」等內容,又小蕙的手機為張男提供之門號,吳妻認為兩人應連帶賠償她20萬元。
小蕙辯稱,她在桃園火車站後站尋找租屋處時認識吳男,對方聲稱有房間可出租,她隨即留下自己手機號碼給吳男,孰料,兩人事後再聯繫時,吳男見她當時收入不佳,稱「發送煽情簡訊,每通可補貼她500元」,她才會答應吳男要求,另外,雙方年紀差距甚大,不可能有所情愫,且當時並不知道吳男為有配偶之人;至於手機門號部分,張男並未使用,都是小蕙一人使用。
一審板橋簡易庭勘驗簡訊內容,認為文字內容無法證明小蕙知悉吳男為有婦之夫,而吳妻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小蕙侵害配偶權、張男為共同侵害者,因此駁回告訴。
案經上訴二審,吳妻補充,小蕙非於租屋時結識吳男,因吳男手機內留有多張小蕙的獨照,照片穿著皆不相同,明顯非一次性見面活動,顯見小蕙早已知悉吳男為有配偶之人。
吳男則稱,訊息皆是小蕙單方面傳給她,兩人相差將近50歲,怎麼可能交往。對此,新北地院勘驗說詞後,仍認為吳妻舉證不足,最終駁回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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