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參加自行車賽,不慎摔車死亡。(圖/中華自行車騎士協會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郭姓男子參加「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在2014年舉辦的「AMD環臺東自行車賽」並繳交含保險的2千元報名費,結果發生擦撞而人車倒地,送醫不治身亡。家屬原本以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但因協會未將自行車賽列為投保事項,而無法獲償。家屬起訴求償,一二審均不准,但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協會須賠償83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在2014年4月12-13日舉辦「2014環花東國際自行車大賽系列活動」之後名稱變更為「AMD 環臺東自行車賽」,活動全程在臺東縣境內舉辦。郭姓男子報名參加,並繳交報名費2000元,報名簡章註明「費用內容:含保險、環花東紀念衫....」。
不過活動當天下雨,場地濕滑,郭男於4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騎經臺東縣臺11線省道92公里以南約50公尺處,與其他參賽選手因擠迫發生擦撞而人車倒地,經送醫救治,於當月24日死亡。家屬原本以為郭男有投保,應該可以獲得理賠,但沒想到協會所投保的(旅行平安險、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契約,竟將自行車賽列為不保事項,結果家屬不能獲得理賠。家屬不滿,認為協會應該負責,因此起訴,求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時,協會拒絕賠償,辯稱已按報名簡章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無可歸責;另外比賽事前規劃、維安交管等均按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過失。一二審法院均採信,駁回家屬請求。
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更審法院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為,雖然協會確已為參賽選手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大會公共意外責任險」,但根據報名簡章,參賽者必認定協會負有對參賽者投保完善保險以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之義務。另外旅行平安保險對於參賽選手之生命、身體安全核屬最大之保障。顯然參賽之郭男係協會將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方決定參與賽事,即便協會在賽前公告「本賽事投保『大會公共意外責任險』」,仍不能免除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不得將自行車賽列為不保事項)之義務。
因此更審法院依照《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認為協會依簡章之記載,僅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大會公共意外責任險」不符債之本旨給付,而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協會)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之情事,改認定協會必須賠償。而雖然家屬認為應該理賠200萬元,但高院根據報名費為2500元的旅遊平安險100萬元計算比例,改判決協會應理賠831480元。全案確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