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區台39線與歸仁區西埔一街821巷口,13日晚間發生汽車與機車車禍,造成1死3傷,其中二名孩童仍住院觀察,警方查出自小客張姓駕駛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換算超標,涉嫌酒駕、闖紅燈情事,警方偵訊後依過失致死等罪嫌送辦。
▲台南市永康區台39線與歸仁區西埔一街821巷口,晚上發生汽車與機車車禍,造成1死3傷,警方初步調查,自小客車駕駛涉嫌酒駕、闖紅燈情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永康分局指出,49歲張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沿台39線外側車道由南往北直行時,適與沿西埔一街821巷東向西直行由39歲曾姓女子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而肇事,機車尚搭載2名乘客,分別是3歲劉姓男童及9歲劉姓女童,3人被強大撞擊力撞飛,機車還因而起火。
車禍導致曾姓騎士及劉姓男童現場無生命跡象,含劉姓女童(左大腿封閉性骨折、多處撕裂傷,意識清醒)等3人由救護車分送永康奇美醫院及成大醫院急救,其中曾姓女騎士送成大醫院搶救仍宣告不治,劉童經奇美醫院搶救有恢復心跳,目前正住院觀察,但仍有生命危險。張男頭部受傷送衛福部新化醫院急救中,經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經換算超標,涉嫌酒駕。
案發後,小孩的舅舅趕到現場,氣得要追打張男討公道,遭救護員勸阻,警消見狀也立即衝上前將兩人隔開,避免衝突擴大。
警方初步調查了解,自小客車行經設有號誌管制路口,涉嫌酒駕、闖紅燈情事,警方查訪有目擊者指證歷歷,全案偵訊後依刑法第185-3條等送辦。
根據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傷害等罪嫌送辦。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