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少女半年和高雄、金門18男發生關係 母告性侵!警全找到人了

▲桃園市17歲少女去年8月提告父親與祖父在其就讀小學期間先後性侵與強制猥褻,並提出醫院驗傷單佐證,桃檢以受性侵期間未報警或告知親友,也未提出積極佐證,事隔8年才提告,難認有具體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小美母親近來發現女兒有異,一問之下女兒疑似和男網友吵架,這才驚覺女兒遭多人性侵。(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15歲少女小美(化名)半年內和18名男子發生關係,地點包括高雄和遠在外島的金門。母親發現女兒有異狀,驚覺女兒遭到多人玷汙,氣得到警局報案怒告性侵。而這18人雖喊冤和少女是你情我願,仍通通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送辦。

警方提醒,《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警方說,故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辯稱是和少女情投意合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少女,女學生,女大生,女高中生,女國中生。(圖/取自pakutaso)

據了解,本案被害少女未滿16歲,心智尚未成熟,平時利用臉書或LINE等社群交友軟體與網友聊天;待加害人與被害少女熟悉後,雙方再以通訊軟體相約出遊或看電影,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據悉,本案於今年6月獲報,依據該名被害少女提供的社群軟體相關內容,查證嫌疑人年籍資料再提供少女指證,通知18人到案說明依法偵辦,分別移送高雄及金門地檢署、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金門法院少年庭等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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