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巡佐強取鑰匙闖屋搜索最後毒蟲被判無罪。(示意圖/123RF)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新興警分局的趙姓前巡佐於去年5月帶隊偵辦毒品案,在民宅搜扣海洛因等毒品,將涉吸毒的洪姓男子送辦,一審判洪8月徒刑,不過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趙姓巡佐強行要求洪嫌的友人提供鑰匙,並無搜索票就擅闖屋內,因此搜出的毒品及採集尿液都無證據力,改判洪男無罪。
起訴書指出,40歲的洪姓男子於2019年5月8日,在85大樓附近的電子遊藝場廁所內吸食海洛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警方當天下午4點25分許在苓雅區攔查他,當場扣得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淨重1.28公克)、三級毒品一粒眠46顆,採尿送驗也呈現嗎啡、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涉犯施用一、二級毒品罪嫌。
洪姓男子應訊時承認有施用海洛因和安非他命,他稱在警局是因為心理壓力很大,才會配合採尿,法官依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刑6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3月,合併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不過二審合議庭才發現,趙姓巡佐並非攔查時逮人,而是另案有人應警方要求供出洪嫌的租屋處,趙巡佐再率2名警員以「便衣巡邏」名義領槍,便到洪嫌租屋處外守候,當時洪的邵姓友人路過,察覺是警方,情急下棄車逃逸但遭壓制,被發現身上有海洛因1包,同時間洪的陳姓友人正巧從大門走出,趙巡佐於是上前強行要求提供鑰匙,並且打開洪男租屋處大門入內。趙等3警並沒有搜索票,就上到4樓用鑰匙開門入內,動手搜客廳及房間,查獲海洛因5包、一粒眠46顆,將洪嫌帶回派出所後要求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另名員警也製作不實筆錄,說是於路邊執行搜索毒品。
合議庭認為,趙姓巡佐強行取得鑰匙而進屋,沒有搜索票,取得的毒品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再者也沒有被告同意採尿文件,因此也無證據能力,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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