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與隔壁攤商發生推擠衝突,造成男子臉上多處受傷,法院將依傷害罪起訴,判處張男拘役40日 。(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市場內的1名張姓攤商,日前在自己攤位走道上堆滿紙箱,造成隔壁攤商進出不便,雙方因此引發口角爭執後爆發肢體衝突,隔壁攤商臉上因此受傷,又因張男當時手握菜刀叫囂,讓隔壁男子心生畏懼及不滿,便提告傷害;法院審理後,依傷害罪起訴,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張男向法官表示,「因為箱子擺放問題發生口角衝突後,他就把我放在地上的箱子踢倒,挑釁我;接著我們就開始互推,後來我看到他拿棍子出來,我就隨手拿了攤位上的菜刀,我只是怕他打我,我要拿來防身。我們只有互推,沒有動手打他,我也不知道他為何會受傷。」
隔壁攤商指出,「早上7點多開市時,他就把他的東西擺到公有位置上,造成我出入不方便,我先口頭和他說,但他還是不願意把東西移走,才用腳把他的貨品移到他的攤位,結果把貨品上的一籃橘子弄翻了,先是言語衝突,然後他就開始動手推擠我。」
「後來,也有用手朝我臉推、打了2、3拳,我確定他有打到我的臉,大概是鼻樑、嘴唇的位置,因為他打完我有覺得痛,還用手摸了一下我的臉,後續他還有拿他攤位上切豬頭肉的菜刀作勢要過來,我就很害怕,我就拿了我攤位後面的木條並往後退,後來就有人來把我們分開。發生衝突完以後,我才去醫院驗傷。」
最後,法院調閱市場管理員的密錄器認為,在張男拿起菜刀之前,其與告訴人間只有言語上之叫罵,可見在拿起菜刀之際,告訴人對於張男並無任何攻擊行為,故被告拿菜刀之舉動,並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被告所辯,即不足採;故判傷害罪,處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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