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A走298元回收桶遭調查 法官中肯一段話…2度減刑給自新

▲垃圾車(有碼)。(圖/記者蔡佩旻攝)
▲新竹一名清潔隊員A走298元的廚餘桶遭調查,法官認,相較貪汙導致國家動搖,李員僅因貪小便宜公物私用,且並未謀求其他利益,事後也主動自首並歸還公物,判處1年刑期,緩刑3年給予改過自新機會。(示意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市環保局清一名李姓清潔隊員,曾因在清理垃圾時拾金不昧4萬元受到表揚,卻因貪小便宜將1個價值不到300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用。法官認,比起貪污動搖國家威信與政府機能、導致政治不安、或貪污致國家意志遭受阻撓等,李男犯罪情節顯屬輕微,且犯後自首、繳回公物,彌補損害,又未謀求其他獲利,考量情理法,依侵佔公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

李姓清潔隊員於2012年清理垃圾時拾金不昧4萬元獲表揚,沒想到2017年卻因貪小便宜,將一個印有「新竹市環保局廚餘回收桶」、「竊取公物,依法究辦」字樣、價值298元的50公升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

李男因另案被環保局行政調查時,才主動自首並繳回垃圾桶。

法官調查,李男主動繳交回收桶,並向廉政官自首,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自首規定;加上被告侵占廚餘回收桶1個價值為298元,侵佔所得利益5萬以下,情節輕微,貪污治罪條例依規定予以減刑。

法官考量,李男為垃圾車隨車人員,擅自侵佔公物使用,所為不可取,但其侵占公物的數量及價值實在不高,若再計算折舊,殘餘價值更是低廉,且侵占後也無進一步謀求利益,比起貪污動搖國家威信與政府機能、導致政治不安、或貪污致國家意志遭受阻撓與違法竄改等情狀,堪認犯罪情節顯屬輕微,犯後自首,且繳回公物,彌補損害。

法官認,就算依法減刑,仍嫌過重,難以符合罪刑比例原則,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因此依法再酌減量刑,再考量被告需扶養老母、妻子及重度身障的子女,且有悔意,相信他歷經偵審程度應知慎戒,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依侵佔公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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