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黃姓女子遭父親以她的名義對自來水公司提出訴訟,導致當時才12歲的她就要扛起7萬元的訴訟費,就連僅剩8403元的戶頭也被查封,堪稱是「現代版悲慘世界」。司法院院會24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貧困兒童、少年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在官司結束後,本應受徵收的訴訟費用有機會免還或少付,希望能避免「8403貧女」事件重演。
▲黃女根本不知道爸爸以她的名義去打官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黃女的事情是在2017年間透過律師臉書PO文才引起社會大眾注意,文中提到,她的雙親離婚之後,媽媽靠開計程車維生,卻在1996年車禍墜湖離世,於是改跟著奶奶生活,期間從未見過爸爸,十多年後爸爸以她的名義和自來水公司打官司,敗訴留下的7萬餘元訴訟費全落在當時才12歲、毫不知情的她身上。
更讓黃女絕望的是,2017年成年後,高雄地院卻強制查封郵局帳戶,裡頭僅剩8403元「只能看不能用」,窮到走投無路的她也不知道該向誰求助。這封公開信在網路上傳開,隨即掀起社會大眾議論,並稱為是「貧女8403的哭泣」、「現代版悲慘世界」。
當年高雄地院曾發表聲明稿表示,本院收到陳報後就簽請核示並展開處理,發現黃女名下無任何不動產、薪資等,最近的年度財產所得總額也為零,每月存入郵局帳戶的金額也只有數千元,遠低於2015年公布的高雄市每人最低消費金額1萬2485元,可見其8403元存款確實是日常生活所需,於是在2016年10月11日撤回強制執行程序,並未收取該款項,也沒有苛酷執行的情勢。
▲黃女窮到剩下8403元,卻遭法院查封戶頭。(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如今,司法院院會在本月24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假如在官司結束後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在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應負擔訴訟費用,並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來決定減免程度。
司法院表示,如果未來立法院通過此案,在法規施行前的類似案件,即使法院已經裁定兒少應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貧困兒少也可以在施行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訴訟費用,往後也會更積極掌握實際案件中出現的問題,並隨時檢討法律規定,以充分反映人民需要,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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