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敏/微罪撤銷假釋 悛悔實據還在嗎

▲監獄,牢籠,自由。(圖/視覺中國CFP)

▲微罪撤銷假釋制度讓曾走錯路的人,他們活生生的「悛悔實據」,我們卻視而不見。(圖/視覺中國CFP)

在今(2020)年8月7日有一則新聞「無期徒刑假釋再犯酒駕得回籠 他抗議違反比例原則最高院聲請釋憲」,可能沒有多少人注意,這是陳姓、姜姓、羅姓等3位原遭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出獄,卻因與前案重判類型截然不同的微罪,遭撤銷假釋而必須回監服完20至25年的殘刑,其中陳、姜兩人原判決援引的是已在2002年廢除的《懲治盜匪條例》。

判兩個月換來殘刑25年

也就是說,陳、姜要回監獄執行的是一個已消失的法律,很是荒謬。這類我們稱之為「微罪撤(銷)假(釋)」,就表面上來看,就是將假釋未期滿、「待觀察期」(保安處分)的「準前收容人」再犯錯後送回監牢做為懲罰,但人生故事這樣就說完了嗎?

《刑法》第77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我們知道,「悛悔實據」就是能否假釋的第一前提。但如何證明已「悛悔實據」,則是由複雜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加上複雜的計分方式所構成。

以上3位收容人同時跨越了幾個假釋制度變革的時區,因而,他們「累進處遇」時而遇到「溢分」到底可否提出假釋,假釋時機的延遲也連動了之後計算「微罪」,到底是落在假釋期「未滿」還是「已滿」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有關累進處遇條例的計分是收容人最關心的,卻也最複雜的,既不科學,更充滿爭議,將另文討論。在這裡,我只回到最初的提問:悛悔實據,我們看見了嗎?

羅敏曜,一個因一言不合在KTV犯下兩條殺人案的20歲年輕人,歷經死刑、無期徒刑判決後,無期徒刑定讞,1998年7月在羈押1144天後,進入台北監獄執行。入監服刑期間,曾因醫療需求與監方的意見相左,多次提出申訴抗議,而被釘上腳鐐、手銬,再送違規房單獨拘禁。然而,在獄中他也積極加入學生隊,讀書準備考大學,模擬考成績每天蒸蒸日上,最後卻在監方提出,即使考上,可能會面臨無法假釋或考上學校系所不接受的意見下,放棄參加考試。

後來他在監所內認真打有關「溢分行刑」不合理的訴訟,但每份要送出去的文件都在管理員的檢查下,用立可白多次塗改,也沒有下文。一直到2011年11月,經過多次假釋駁回後,終於假釋成功出獄。

出獄後的羅敏曜,還要繼續接受保安處分,定期和觀護人見面。出監之後,他積極投入照顧母親和工作之中,幾年下來,所領的工班規模漸大,工作量和收入都很穩定。因為要接工作之故,偶爾也需要應酬喝酒。2017年11月18日被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2個月。而這2個月換來的是,「撤銷假釋」必須回去服完殘刑25年,現年已經45歲的他,對此相當不能接受。

考慮微罪撤假社會效果

還原「酒駕」當天,羅知道會喝酒,因此搭計程車到三重去赴約,回程也是。只因母親的摩托車停在巷口,他考慮到隔天媽媽很可能會用車,心存僥倖地要將車子騎回離家百公尺的同巷家門口,就被警察抓了。

回顧他假釋出獄後,一直到因「不能駕駛罪」判刑2個月而必須撤銷假釋回去服刑的這6年多的時間,工作也好、照顧母親也好,甚至被害人民事賠償也好,都踏實照做。羅敏曜在出獄後的人生,不正是可拿來當作「更生人」的範本嗎?爾今卻一夕變了風雲。

或許抓了羅敏曜這樣年輕時踏錯腳步、中年以後重新開始的犯錯者,沒有人會在意。即使,他的案子已比許多人幸運,可以走到大法官解釋這一步。這些在裁判書或新聞裡的羅男、陳女,或因假釋制度幾番變革所造成的生命改變,也許有機會成為司法改革的烈士,然而他活生生的「悛悔實據」,我們卻視而不見。這到底是在鼓勵向上,還是在打擊希望?

羅敏曜在看守所裡曾聽聞死刑犯這樣說:「活著是災難,死刑是苦關」。離開監所、重返社會,究竟是迎向災難,還是走向希望?在考慮微罪撤假時,不只是司法結果,更要考慮的是社會效果,我們究竟鼓勵認錯改過,還是隨時準備打擊?端視我們是否要繼續視而不見。答案其實並不難。(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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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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