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桃被依法判4月徒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翻攝自pixabay)
記者林昱萱/雲林報導
雲林一名女子「阿桃」(化名)將一間套房租給女子「花花」(化名),讓對方將房間作為性交易之場所,而花花每次進行性交易,阿桃都會從中收取傭金。對此,法官審理後,依法判她徒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桃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將雲林某間房子的2樓2號房,租給花花作為從事全套性交易的場所,讓對方可以在該處與不特定男客,以每次1300元之價格從事性交易。另外,每次性交易後,花花可得其中的900元,其餘400元則歸阿桃所有。
阿桃剛將該處租給花花沒多久後,隨即遭到警方查獲,而警方前往搜索時,花花也恰好與某男客性交易到一半,當場人贓俱獲。對此,阿桃於警訊、偵訊、法院審理時,均對案情坦承不諱。對此,法官認為,阿桃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竟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牟利,有害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該。
不過,法官也念及阿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僅容留花花一人,外加上阿阿桃僅有國中肄業智識程度、離婚、收入不佳、原有的房地因為沒繳清房貸,也遭到法院拍賣,且身上還有卡債、房貸,在考量其生活、家庭狀況後,依圖利容留性交罪判她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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