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娜娜登台唱「我的祖國」 陳亭妃:不該做的事「一定要開罰」

2020年10月1日 13:48

▲趙少康護航歐陽娜娜:台灣之光。(圖/翻攝自YouTube、微博)

▲歐陽娜娜於央視獻唱「我的祖國」。(圖/翻攝自YouTube、微博)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上月30日晚間在中共「十一」晚會演唱,恐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對此,民進黨立委許智傑1日表示,若違反兩岸條例的確可以開罰50萬元;民進黨立委陳亭妃也說,兩岸條例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這次一定要開罰」。

中國大陸央視於上月30日晚間播出中共建政71週年晚會,歐陽娜娜與香港、大陸的藝人合唱開場歌曲「我的祖國」,張韶涵也在晚會上與大陸藝人合唱抗疫歌曲「守護」。陸委會表示,國人應共同捍衛台灣尊嚴與價值,勿參與中共國慶活動,指稱對於相關演出,陸委會將會同主管機關文化部予以密切關注,並協同進行後續處理。

對此,許智傑1日受訪時表示,央視是中共黨媒,藝人行為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的確可以開罰50萬元,不過開罰是最後的手段,主要是希望要求台灣人民可以自制,不要成為中共統戰的樣版。

陳亭妃則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只要涉及到中共的黨務還有政治機關,甚至是政治性的內容,絕對都可以罰。

陳亭妃也強調,並不是只要講到「我的祖國」就要開罰,而是因為央視絕對是政治機關,而且藝人的代表性不一樣,如果藝人講到「我的祖國」,甚至是唱和中國、變成樣板,可能會造成未來台灣人自己的混淆,所以她認為這次一定要開罰,才能讓大家了解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第1項明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0-2條也規定,違反第33-1條第1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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