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消防員兼差獲「玫瑰大師」!年收暴增143萬 懲戒法院判決曝光

▲高雄市消防局梓官分隊   。(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高雄市消防局梓官分隊 。(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梓官分隊一名許姓消防員,被人檢舉違法加入直銷,還擔任「直銷教育中心長」,年收入暴增143萬餘元,獲得「 玫瑰大師」之銜,懲戒法院日前判決,認定違法屬實,予以記過一次,高雄市消防局則表示,許員未來可申請復職。

懲戒法院判決指,許姓消防員遭檢舉,於106年與家人加入直銷公司,年獲利300萬元,調查後發現,許員106年1月加入該直銷,108年9月4日至109年1月9日間,掛名該直銷某教育中心負責人,108年從直銷公司獲利143萬6706元。去年1月間,由許員太太承租高雄一處房屋作為營運場所,許員參與經營該傳銷事業,於講習課程擔任講師,更進一步計畫申請為直銷公司的法人會員,要讓業務擴展更具企業化。

但依直銷公司規定,會員須在109年10月前設立一獨立商號,不過這時許員與太太去年4月間即感情不睦而分居,因此,許員自去年9月4日起登記為商號負責人,經銓敘部於兼職查核平台查獲,許員才於今年1月10日辦理移轉登記。經統計,他從108年在直銷公司獲得執行業務所得達143萬6706元,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懲戒法院表示,該直銷公司會員位階為大師者,有「銷售大師、鑽石大師、玫瑰大師、星光大師、皇家大師、王冠大師、尊王大師」等級別,許員獲得「 玫瑰大師」之銜,於營運場所協助完成有關直銷事業分析與組織實作的講習課程,實際參與傳銷事業經營,確實有違法經營商業事實。

懲戒法院強調,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許員行為足以使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必要,審酌其經營商業的時間、方式、獲取報酬等情狀,評議後判記過一次,可上訴。

高雄市消防局發言人王宗展副局長表示,案經消防局調查及許姓消防員當事人報告書,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實明確,經消防局考績委員決議,由高市府先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法院,日前法院合議庭認定許員違失屬實判決記過一次。而許員平日上班時間消防工作表現正常,本次判決結果,未來許員亦可依規定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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