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公車司機因不滿曾遭楊姓乘客提告,事隔5個月後再見到他時竟氣得拒載。(示意圖,非當事車/記者李忠憲攝)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張姓公車司機2018年4月間載客時在一路口遇紅燈緊急煞車,導致楊姓乘客重心不穩跌倒受傷,事後他因遭提告而心生不滿,事隔5月再遇到楊欲搭車,竟當場脅迫對方,「你敢上來試試看,看我敢不敢打你」等語,強硬表示拒載。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每個人都有搭乘大眾運輸的權利,審結判張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案經上訴,高院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在豐原客運任職的張姓司機,2019年4月10日中午搭載楊姓乘客途中遇紅燈緊急煞車,怎料卻造成當時起身刷卡、準備下車的楊姓乘客跌倒受傷。張姓司機為此遭楊提告過失傷害,雖檢方事後處分不起訴,但張仍覺得楊客是故意詐財,從此對他心生不滿,
同年9月21日下午,張駕車來到台中市西區某公車站牌欲載客時,一見楊準備上車時,隨即走向公車側門開炮嗆聲,「你不要給我上來,我不讓你上來,你敢上來試試看,看我敢不敢打你,我們公司說不讓你上來」等語,脅迫楊不準上車,2人因而發生口角衝突。
警方到場後告知張「不得拒載乘客」,楊當場表示要告提告強制罪,2人遂下車一同至派出所作筆錄。檢方偵訊時張姓司機否認犯行,辯稱是因先楊客搭車曾故意跌倒要詐財,所以他才拒載,深怕又被搞鬼。
一審台中地院認為,客運公司沒有拒載楊客的公文,張僅因自己私人的怨懟,就藉故拒絕讓楊上車,明顯有侵害他人搭乘大眾運輸的權利,依強制罪判司機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案經張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張雖然僅短暫拘束楊客76秒,但行為確實已對楊造成侵害及危險,審結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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