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惡意逼車除具公共危險,甚至涉犯殺人罪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重機騎士於台88線快速道路行駛時,遭路肩超車的一輛小貨車撞傷,造成全身多處擦傷。警方經過勘察,認定小貨車確實有惡意逼車的行為,目前已將小貨車駕駛移送法辦。惡意逼車有可能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怎樣算是危險駕駛

我們先來談談行政罰上的處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就有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有該條所規定的行為將會被吊扣駕照,若因而肇事則是吊銷駕照。該條第1項第3款便明文「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這款所指的就是惡意逼車這種惡劣行徑。

而《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除損壞或壅塞道路等公眾往來設備外,若是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的危險者,也是本條的適用對象,不過「其他方法」到底是指哪些行為呢?

根據實務的見解,「他法」指的是,除了損壞、壅塞外,所有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4號判決)。該判決中提到,任意變換車道、蛇行疾駛都符合構成《刑法》第185條的要件,而這些行為也正好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所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基本上我們可藉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的行為作為判斷依據,但終究還是要以實際情況為認定,妨害公眾往來並不僅限於這幾種行為態樣。

有涉犯殺人罪可能

逼車,除了會造成交通上的危險外,甚至可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在法律的認定上,就算不是一心想要造成某件結果,但是當自己對於結果的發生,能夠有所預期,且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時,算是故意行為。

光從前述新聞報導的事件中,從行車紀錄器的截圖就可以看的出來,小貨車違規從路肩超車,一般人應該都知道,在快速道路上違規行駛是很有可能發生車禍的。況且被逼車的對象還是相較於汽車體積小、重量輕的重型機車,一旦摔車,很有可能造成重機騎士直接被捲入旁邊的聯結車車輪,更不用說被後方的車輛輾壓,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在具有這些認知的情況下,仍然惡意逼車造成騎士摔車,因此小貨車司機的行為,足以被認定為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行車的速度越快時,發生意外所造成的傷害也越嚴重,所以政府才一再的宣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而這種罔顧人命的危險駕駛行為更是不可取。再者,事後小貨車駕駛竟然反嗆是機車騎士擋路,可見其對於自身犯行毫無悔意,呼籲承辦本件案件的檢察官應明察秋毫、勿枉勿縱!(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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