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遭報導「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告記者無罪確定

2020年10月7日 11:55

▲▼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庭。(圖/記者屠惠剛攝)

▲管中閔再告記者,記者仍無罪確定。(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2018年3月間遭平面媒體報導「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他認為報導不實,對撰稿的2名記者自訴加重誹謗罪嫌。一審判決記者無罪,管中閔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記者已善盡查證義務,且報導為可受公評之事,又非惡意評論,因此再度駁回管中閔的自訴,記者無罪確定。

管中閔在2018年1月5日獲得台大遴選委員會遴選為新任校長,但因民進黨政府不滿,教育部拒絕發給管中閔聘書,演變成歷時近1年的「卡管事件」,過程中共有潘文中、吳茂昆、葉俊榮3位教育部長先後為此下台,一直到2018年12月24日,時任教育部長的葉俊榮才宣布「勉予同意」,2019年1月8日管中閔正式上任。

而他因為違法兼職遭監察院彈劾,去年9月間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申誡,風波平息。但早在他爆出違法兼職事件時,就有記者報導他「台大教授兼任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的新聞,管中閔認為名譽受損,自訴記者加重誹謗,記者最後也獲得無罪確定。

但管中閔屢敗屢戰,針對平面媒體於2018年3月26日刊出的報導,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為標題,內容指稱管中閔兼台大行政職須比照公務員向移民署申請,以「管現為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依規定赴中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但從去年至今未有相關紀錄」、「接台大院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知情官員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規定,管在二○一七年一月接任台大院長,此為行政職,須比照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赴中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否則可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台大教職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審核流程』也有規範。」、「官員說,管去年六月未申請許可赴中,明顯已違法」管中閔不滿,自訴撰稿的2名記者涉嫌加重誹謗罪嫌。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記者無罪。管中閔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管中閔親自出庭,指述記者報導不實,嚴重損害他的名譽,請求高院改判有罪。全案於7日宣判,高院仍認定記者已善盡查證義務,且報導為可受公評之事,又非惡意評論,再度駁回管中閔的自訴,記者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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