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查獲夾娃娃機台竟擺放按摩棒情趣用品,林姓台主挨罰2萬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他硬拗是臉部按摩器。(示意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黃宥寧/台南報導
一名林姓台主在夾娃娃機內放按摩棒情趣用品,遭社會局稽查認這些成人商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2萬元罰鍰,林男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不是按摩棒而是「臉部按摩器」,更當庭上網搜尋,但遭法官打臉。台南地院認為原處分合理,判他敗訴。
林男主張,取締人員所指出的按摩棒不是情趣按摩棒,而是臉部按摩器,且其構造也不是性器官的造型,何以認定是情趣商品;另一個盒子只是兌換獎品的代夾物,內容並沒有裸露,外殼是一般盒子,裡面也是空盒,只是提供兌換商品用,何來情趣之實,故不服取締。
他認為取締人員只有拍照取締,即認定商品的用途,過程太過草率,也表示擺放的物品都是由經濟部評鑑合格的選,並聲明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但社會局表示,去年10月經台南市政府各機關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商業內容物照片佐證,林男確實以選物販賣機供應外包裝女性裸露,衣著、肢體動作及用語等圖文整體觀之,使一般人產生與性聯想之有害兒少身心健康色情物品,也無法辨識販賣對象,所以按兒少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例示禁止提供予兒童及少年之物品,對他裁罰2萬元且自屬有據。
台南地院指出,雙方就是在爭論,選物販賣機是否供應成人情趣用品?經查林男表示內容物是臉部按摩器非刺激陰部按摩棒之情趣用品,但當庭上網查詢並無搜尋到,反而輕易在情趣用品網頁查得按摩棒相關廣告,且大幅介紹其功能、矽膠材質,如何給女性帶來性高潮等等供成年男女使用之廣告,並非林男主張的臉部按摩器,因此駁回林男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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