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侯姓男子不滿樓上饒姓住戶太吵,去年12月2日晚間7時許拿著裝潢用的角材回敲牆壁「報復」,沒想到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他反而遭長約30公分的擀麵棍打到腦震盪、手指骨折。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饒男的行為已經超出正當防衛的容許範圍,最終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侯男不滿樓上的饒男經常製造噪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案無關)
侯男接受檢警詢問時證稱,案發當天晚上他受不了住在12樓的饒男又在敲打地板,於是帶著角材走出11樓的住家,跑到樓梯間敲打饒家住處外牆報復,雙方因此發生口角,「我被擋住後有出手推開他,他就回去屋裡拿了一根圓圓黑黑的木棍,往我的後腦敲了5、6下,我用手擋住,他就繼續用木棍敲我的左手,導致我左手骨及頭部受傷,我為了保命,就拚命抓住他的手,拉扯中他跌倒摔到11樓。」
侯男事後前往醫院就診,確定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手第四掌骨及第五指近端指骨骨折等傷害。對於上述指控,饒男坦承的確有發生口角,但並未持擀麵棍毆打,「是他拿木棒攻擊我,我為了自衛,所以回家拿擀麵棍擋在頭部前方,避免再遭毆打。」
▲饒男辯稱拿擀麵棍是要自衛。(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侯男一共接受兩次偵訊,前後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也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核對後確認受傷之處與遭攻擊部位相符,因而認定他的證述並非空穴來風,應堪採信。
至於饒男辯稱是正當防衛,法官指出,兩人先是在樓梯間發生口角,假如他為了自保,返回屋內報警即可,不用拿出擀麵棍再回到樓梯繼續發生肢體衝突,這顯然不是單純想要排除不法侵害的必要行為,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日前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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