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彰化林姓男大生去年7月8日在網路論壇的「包養區」上傳裸露下體的照片,被網路巡邏員警發現後,挨告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圖片罪嫌。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該網站入口有標示未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足認已經採取相當的隔離措施,最終判林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林姓男大生上傳「一張照片」差點觸犯刑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林男2019年7月8日晚間8時許在家中透過手機上網,並登入某論壇網站,接著就在網站內張貼自己的裸照;網路巡邏員警發現後,先是透過通訊軟體「WeChat」接觸,確認他真的有上傳不雅照片,隨即展開調查。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男有散布猥褻照片的犯意,他在網站張貼可供不特定人瀏覽的不雅照片,因此認定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圖片罪嫌,訊後依法起訴。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林男的照片是上傳至論壇「包養區」的主頁,網頁入口刊有警語,「年滿18歲的網友方可進入,未滿18歲謝絕進入」,與一般網路所見網站的設置措施相同,既然網頁充分揭露所播送的影像訊息為限制級性資訊,且標示未滿18歲不得進入,隔絕未成年人或一般不接受猥褻性資訊內容的人觀覽的可能,足認已有採取相當的隔離措施,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17號所要求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自難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圖片罪相繩,最終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