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吉卜力劇照迷因梗圖大爆發 侵害著作權嗎

2020年10月14日 12:50

▲▼吉卜力,神隱少女,迷因梗圖。(圖/野生動物急救站授權提供)

▲吉卜力工作室日前宣布開放400張劇照引發網友以此製作梗圖,但這樣做沒有侵害著作權嗎?(圖/野生動物急救站授權提供)

曾製作包含《龍貓》、《魔女宅急便》等經典電影動畫的日本吉卜力工作室日前宣布,開放網友使用包含《神隱少女》等八部動畫作品共計400張劇照,給大家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引起宮崎駿迷的熱烈討論,並在社群軟體Facebook及Instagram掀起一陣利用劇照創作的梗圖風。但是,吉卜力工作室並無明確解釋什麼叫做「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導致許多網友並不清楚使用的界線在哪裡?如何運用才是既有梗,又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而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等等。因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無法讓與他人,所以一般所稱之授權使用,係指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原則上如果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是不得任意使用他人之著作。因此,任意將電影劇照、相片、圖畫拿來加字、改作,即便只是趣味,未有營利性質,仍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不過,縱然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在利用著作時,仍應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也就是不得妨害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以本次吉卜力工作室開放使用之400張劇照為例,雖著作權人同意網友使用相關劇照,但網友加入文字改作成梗圖時,不宜在其上附上自己的姓名,否則可能會讓人誤認劇照為網友所作,而侵害著作權人之姓名表示權;也不宜使用嚴重扭曲著作人立場或違反公序良俗的字眼,甚至大幅度的P圖竄改,以上都會被視為破壞原著精神,而屬不當修改之損害著作人格權。

此外,由於吉卜力工作室並非無條件地開放民眾使用劇照,而是希望民眾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也就是說,著作權人並非全部讓與其著作財產權,民眾使用相關著作時,自應特別留意既然著作權人有條件地保留其著作財產權,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建議仍應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相關規範,也就是改作的梗圖不要作為營利使用,避免影響原著作潛在的商業利益,且要記得標明相關劇照的出處。(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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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律師●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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