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與男友分手時發現,當初2人目標一起存錢的共同帳戶,被男友盜用30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徐愷昕/新北報導
周姓男子與林姓女子交往時一起開了共同帳戶,雖然戶頭是林女名字,但存摺與提款卡都由周男保管,林女每月則會交出1萬至1萬3000元不等現金,怎料期間周男竟興起貪念,將女友存的錢占為己有,林女直到分手時才發現帳戶裡頭根本沒存錢,氣炸提告。新北地院近日判決出爐,判周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周男與林女交往後,雙方以口頭約定開一個情侶帳戶,且為求方便,林女直接將自己的郵局存摺與提款卡交給男友保管,而她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9月,每月都會把收入中的1萬元至1萬3000元拿出,交給男友存入帳戶,怎料期間周男竟興起貪念,從2015年12月開始都會將女友交的錢挪為己用,22個月下來侵占約30萬元。
林女欲與周男分手時,才驚覺自己苦存22月的錢全遭奪走,氣憤至警局提告要求返還。新北地院審理時周男坦承錯誤,法官根據雙方最初簽立的手寫契約,認定他犯行屬實,但衡量他至今仍未賠償林女,30萬也未還一毛錢,審結依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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