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大生手扶大鵰po在網路18禁包養區判無罪。(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林姓男大生去年7月8日登入「屋受論壇」網站的「包養區」張貼自身大鵰生殖器照片1張,被檢方依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圖片罪嫌提起公訴。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因網站入口有標示未滿18歲不得進入,足認已採取相當的隔離措施,日前判林男無罪,今天在網路引起發酵議論,彰化地院進一步說明。
判決書提到,林男於2019年7月8日晚間8時許在家中透過手機上網,並登入「屋受論壇」網站,接著就在網站內張貼自己的裸照;網路巡邏員警發現後,先是透過通訊軟體「WeChat」接觸,確認他真的有上傳不雅照片,隨即展開調查。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男有散布猥褻照片的犯意,他在網站張貼可供不特定人瀏覽的不雅照片,因此認定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圖片罪嫌,訊後依法起訴。
彰化地院指出,該案林男所張貼之猥褻照片為林男無碼遮掩而以手扶男性生殖器的影像,依釋字第617號解釋之分類,屬於「軟蕊」性資訊內容。其次依被告張貼上開猥褻照片於會員制論壇,且於該區入口刊有警語,年滿18歲之網友方可進入,未滿18歲謝絕進入等語。
彰化地院認為,此種方式雖難以絕對防堵兒童或少年冒用他人身分進入網站,但若要求資訊提供者一概需負起對接收者實際身分之嚴格審查義務,縱然能根除兒童、少年接近以上性資訊內容之任何可能,但更會徹底剝奪網路性資訊播送之言論表現自由實質主張機會,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彰化地院強調,是以倘行為人於網際網路平台所傳布之訊息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該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已至少採取會員制或過橋頁面等較為積極主動之防護措施,儘量使其訊息之接收人限於18歲以上,並使不願意接受訊息的人有拒絕接收的機會者,應視為該利用網際網路平台行為人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
所以彰化地院認為被告林男所為尚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17號所要求之「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因而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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