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意外發現戶口多了一個女兒。(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鄭姓女子去年12月間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沒想到戶口裡竟然多出一位24歲的女兒,險些與丈夫鬧出家庭革命,後來經過追問才知道,原來是胞兄偷偷把私生女登記在她這裡,但由於法律追訴權時效已過,就算想告也告不成了。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原來鄭女戶口中多出來的24歲女兒,是胞兄與黃姓女子的私生女,兩人擔心外遇的事情曝光,於是決定由黃女冒名,在1996年4月間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將孩子偷偷藏在妹妹的戶口;雖然鄭女事後氣到提告偽造文書罪,但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基隆地檢署日前予以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女兒」的真實身分其實是鄭女胞兄的私生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根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公布的資料,刑法第210條為「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2006年7月1日起追訴權時效進行修正,以偽造文書罪來看,追訴權時效應為「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然而,黃女冒名登記的時間點是在1996年4月間,並不適用新法,而按照舊法來算,鄭女應該要在2006年4月前提出告訴。如今距離事件發生已經過了24年,早已超過追訴權時效,鄭女就算想告,也告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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