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警察!新北男酒後移車遭開罰 法官:酒測值0.16應先勸導

▲開車,駕駛(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一名許姓男子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16毫克,當場遭開單罰3萬元,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今年3月因違規臨停於公車專用停車格,經警方攔停酒測,酒測值為0.16毫克,當場舉發酒後駕車裁處罰單3萬元,並吊扣駕照2年,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為警方未依規定以「勸導代替舉發」,撤銷原處分,判許免罰,可上訴。

許男主張,他酒測值為0.16MG/L,且是初犯,當時僅是要移車,不是開車在馬路上,員警應以勸導為主,並聲明希望原處分撤銷。

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抗辯,表示許男違規於公車專用停靠格已違反道交處罰條例,喝酒又開車,罔顧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行使警察裁量權,不給予勸導,並無違誤!

但判決指出,依照內政部警政署針對警察辦理取締酒駕程序,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員警應以勸導代替舉發。

法官認為,員警攔停原因,是因為看見許男違規將車輛臨停於公車專用格,進而聞有酒味所以酒測,直接開單沒有勸導,但許男酒測值為0.16毫克,並無肇事責任,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應符合「勸導代替舉發」規定,但警方開單,已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規範,顯有裁量怠惰情形,因此判許男可撤銷原處分以及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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