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不論情節輕重初犯一律罰6萬 中市議員促加重罰則

▲台中議員林德宇認為,處罰虐童案不該不論情節輕重初犯一律罰6萬元。(圖/林德宇提供)

▲台中議員林德宇認為,處罰虐童案不該不論情節輕重初犯一律罰6萬元。(圖/林德宇提供)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灣頻傳令人鼻酸的虐童案件,但是不論情節輕重,初犯都只裁罰6萬元,台中市議員林德宇16日在市議會質詢中指出,台中市裁罰基準不能只看次數而不論輕重,應參考其他縣市,加重罰則以突顯情節嚴重性及市府重視度,社會局表示,依行政罰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額度,會視情節而罰,暫時不會檢討修正。

林德宇表示,他從去年第一個會期就多次關注兒少保護議題,目前通報網路已慢慢成形,但是回頭檢視裁罰基準卻發現,台中市不論情節輕重,初犯都是開罰6萬元,不像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能開出8萬元、14萬元、28萬元等不同力度的罰鍰。

林認為,市政府根據兒少法,對兒童有虐待、不當對待等情事,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不能不論違規輕重,社會局應積極檢討,將裁罰基準與違規情節輕重做等比連結。

此外,台中市明訂第二次最低處15萬元、第三次30萬元,相較於台北市第二次最低處28萬元、第三次44萬元,罰責也明顯過低。

社會局長彭懷真原本在議會第一時間回覆時承認,台中市違反兒少法裁罰基準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調整,社會局會參考各縣市的標準進行檢討,但事後兒少承辦人則解釋,根據裁罰基準第3點已有明定,並非僅依違規次數裁處,且依行政罰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額度,無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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