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嘉義許姓聯結車司機去年1月9日突然在工作期間昏倒,送醫急救後雖然保住一命,卻造成身體右側癱瘓、喪失部分語言能力,因此決定向公司提告求償2815萬餘元。然而,嘉義地院法官認為,許男在工作中昏迷倒地不屬於職業災害,最終裁定業者應賠償8萬7213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許男的工作地點在民雄工業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許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自2018年7月1日起在該公司擔任聯結車司機,工作地點位於民雄工業區內,每週上班5天,時間為早上6點30分到下午3點30分,但上班日都會加班到晚間6點30分;2019年1月9日他到班工作,卻突然昏迷倒地,直到上午8點30分才被同事發現並送醫急救,經過診斷確認為急性腦梗塞並呼吸衰竭及心衰竭合併肺水腫。
許男送醫後雖然保住一命,卻造成身體右側癱瘓、語言能力受損(可以理解但無法表達)等傷害。事後他前往台南成大醫院進行鑑定,確定這次的傷害為職業災害,是積勞成疾所致,與本身罹患心臟疾病無關,因此決定向公司提告求償不能工作薪資補償、失能補償、醫療費用、加班費、精神慰撫金等,總計2815萬餘元。
對此,業者主張,許男並非公司的正職司機,是2018年9月初經他人介紹來擔任臨時司機3天,過了兩個多月又突然出現並表示想要再來工作,會計小姐才透過LINE通知工作內容,況且司機們只要送完貨就可以自由活動,他並非正職,想來上班就來,不來也不會有人打電話催促,屬於自由型勞工,「他本來就有高血壓及冠心症、狹心症等心血管疾病,依照他的就醫紀錄可推論,左側大腦動脈阻塞的原因並非職業傷害,而是他本身身體不佳或用藥不慎所造成。」
▲許男在工作期間昏倒,被同事發現緊急送醫。(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嘉義地院法官則認為,依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的認定參考指引,如果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加班產生的工作負荷與發病就有極強的相關性,所以許男在工作中昏迷倒地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要先看他在事發一個月前是否有超時加班工作而定。
法官指出,許男未能提出卡打資料證實是8點上工,但有自行整理出上下班時間表,扣除中午休息90分鐘,計算出來該段時間的總工時並未有超時情形;再者,他聲稱在非上班時間也會被分派工作,卻沒有提出相關證據,因此難以認定他每天都有加班4小時之事實。
至於職業災害部分,法官表示,雖然成大醫院的鑑定報告書認定是職業災害,但鑑定基準是以家屬陳述的上班時間來進行推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尚難憑採,而進一步調閱嘉義基督教醫院的住院病歷記載,發現他曾因心肌梗塞裝置冠狀動脈支架,後續也有定期接受追蹤治療及服藥,最終認定這件事是由他本身的舊疾所引發,裁定業者應賠償8萬7213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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