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黃姓男子因想了解喪葬產品買賣並與一名女業務接洽,女業務開前往想與他詳談,沒想到黃男上車沒多久竟起了色慾之心,趁女業務專心開車之際,竟以左手觸摸女業務著褲襪的右大腿,女業務立刻制止並將他推開,沒想到黃男再伸手摸她的胸部,女業務不甘受辱,下車立刻報警,士林地院也將黃男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拘役50日。
判決指出,2019年11月黃男與從事喪葬產品買賣業務小雯(化名)接洽,表示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產品,並約小雯見面,小雯還開車前往新北市某區接黃男上車。但想到黃男剛坐上副駕駛沒多久,竟意圖性騷擾。黃男趁小雯開車不及抗拒之際,竟以左手觸摸小雯著褲襪右大腿(右膝蓋上方),小雯驚覺並立刻將他的手推開。當下小雯還客氣並沒有說什麼,沒想到黃男變本加厲趁小雯向右轉身朝後座拿包包,竟以左手手背隔著小雯上衣觸碰小雯左側胸部約1月。小雯不甘受辱,立刻將黃男趕下車並到新北市淡水分局報案處理。
黃男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加上小雯提供行車紀錄器將所有對話錄下來,認為黃男罪證確鑿。法官認為小雯與黃男僅接洽喪葬產品買賣業務之關係,並無特殊情誼,但黃男竟利用兩人在單獨在車內之機會,趁小雯不及抗拒之機會,碰摸小雯穿著褲襪之右大腿(右膝蓋上方)部位之身體隱私處,並以左手之手背隔著衣服觸碰小雯的左側胸部,引發小雯有不舒服之嫌惡感覺,足可認定黃男對小雯實施性侵害犯罪以外之違反其意願,而屬「性別冒犯」有關之行為,並損及小雯之人格尊嚴,造成小雯被冒犯之情境,黃男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
法官審酌黃男為博士畢業智識程度、已婚、與家人同住、現為夜班保全、月薪約新台幣2萬8000元,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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