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過度處罰,判士官長勝訴。(圖/記者張一中攝)
文/中央社
陸軍一名陳姓士官長向翁姓中士4次借錢有51萬元未還,引起翁姓中士家屬不滿,向國防部反映,陳姓士官長不服遭記4支大過並撤職而提告,法院認定過度處罰判陳姓士官長勝訴。
判決指出,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的陳姓一等士官長因於民國107年起陸續向下屬翁姓中士借款,逾期限未還,衍生翁姓中士家屬不滿,打國防部1985專線電話反映。
指揮部行政調查認定,陳姓士官長於107年8月3日、22日、108年1月18日及2月間,分別以家中急用、裝潢修繕、轉換低利貸款金融機構及家中又有急用等為由,向翁姓中士借貸4次,金額總計約新台幣56餘萬元,於調查結束前仍有51萬餘元未清償完畢。
▲ 陸軍一名士官長借錢不還,遭下屬告狀撤職。(圖/資料照)
指揮部依4次借貸行為,各記大過1次並撤職;陳姓士官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指出,撤職處分是因累計大過次數的結果,而非綜合評價陳姓士官長是否確實已經不適合留任現職;公務員獎懲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於「對人格的整體評價」,因此行政機關在決定懲處措施時,應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院認定,陳姓士官長4次借錢行為被切割評價4次處罰並撤職,屬於過度處罰,也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決陳姓士官長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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