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警察違法搜查私闖民宅抓人驗尿。(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中報導
台中市東勢警分局偵查隊4名警察欲抓吸毒犯,竟未持合法搜索票直接闖入民宅,一開門直接飆髒話「幹,怎不會出聲?」隨即見桌上有毒品吸食器,抓詹男直接驗尿法辦。詹男承認吸毒,遭檢方起訴,但台中地院法官狠批警察怎麼可以做出違法侵害人權,進行違法搜索和逮捕並查扣證物及驗尿,認定警方提出的證據全無具備證據力,故判決詹男無罪。
判決指出,2月28日晚間7 、8 時許,於台中市某區詹男將毒品放入玻璃球內,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於同年3月2日晚間同址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於同日於同址後方倉庫遭警查獲並扣2包安非他命,詹男同意驗尿,而尿液有三種毒品反應。
台中地院審理時,辯護律師懷疑警方是違法搜索,警方則表示,當天接獲線報有通緝犯藏匿於詹男住處通報,雖無搜索票,但警方在門外呼喊,有聽見詹男出聲,警察才開門進入,而雙方閒聊時,警方見桌子上有吸毒器,詹男也坦承吸毒,並主動交出2包毒品,也同意警方採尿。
不過,法官勘查警方密錄器,發現事實不是如此,警方在門外是語帶髒話拉大嗓門喊「幹,怎不會出聲,你當作是死嗎?」,顯見警方當時並沒有聽到被告詹男有出聲,所以才會向詹男說「幹,怎不會出聲」。對此警方表示當時敲門呼喊時,被告詹男有在裡面應門,警方才會開門進去。
另外,法官認為,警方在屋內到處走動,見桌上有吸食器,要求詹男「快點啦,拿出來,乾脆一點」,詹男才將2包甲基包安非他命拋向桌面,供警方扣押,過程中也無提及抓通緝犯一事。
法官表示,警方進入詹男住處,目的是要抓通緝犯,搜索後卻沒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報告檢察官與法院,既然是違法搜索,警方查扣的吸食器與2包毒品,也就不合法,至於逮捕詹男,法院如果認定警方是合法逮捕,將形同鼓勵警方動輒用違法搜索方式逮捕現行犯,另外,詹男被違法逮捕,失去自主意志,縱使簽名同意採尿,也可能是受警方控制使然,警方對詹男採尿化驗,亦屬違法。
法官認為,警方未經同意即擅自進入居所,違背法定程序的情節和程度非輕;而現場4 位警員就刑事訴訟法有令狀搜索、無令狀搜索的法定程序,實難委為不知,雖無證據證明警方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仍屬情節重大的疏失,警方違法搜索、扣押、逮捕,侵害被告詹男的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更侵害被告詹男接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以及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而詹男吸食毒品,縱使有罪,刑度也不重,吸毒傷害自己,但沒有侵害別人或國家社會法益。
綜合上述法官強烈表示,如果不禁止使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的情形,為了促使警方爾後知所警惕,確實踐行法律程序規定,法官依比例原則與法益權衡原則,認定證物全部沒有證據能力,據此判決詹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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