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男以金錢誘惑多名少女陪酒,並以試用為由性侵。(示意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桃園42歲盧姓男子利用少年小名(化名),在網路上應徵未成年少女做酒店及性交易,且盧男皆以金錢、iPhone誘騙少女,帶到旅館後強行檢查身體並性侵得逞,受害者至少10人。桃園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9罪,判盧男13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盧男2019年9月7日起,和一名少年透過網站聯繫桃園4名未成年女子從事性交易;盧男2019年10月26日開車將其中3名少女載至台北某旅館,以「試用」為由脫衣性侵得逞,並以手機錄下過程,事後1000元至3000元的酬勞。
盧男依照類似手法持續犯案,以金錢誘惑多名未成年少女,並透過交友軟體得知少女小美(化名)想要iPhone 11,與對方達成發生22次關係後購買的契約;另外,盧男得知少女小雪(化名)缺錢,以借款10萬元誘騙至旅館性侵,
▲盧男答應小美發生關係22次就買iPhone 11送她。(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法官認為,盧男雖坦承犯行,但他是42歲正常智識成年人,卻利用未成年少女不成熟的心智,以金錢利誘性交,對其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並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其犯行應非難程度,不言可喻。
法官依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營利而招募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32條、36條、45條,以及強制性交罪等19罪,分別判盧男7月至3年10月徒刑,合併執行13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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