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在未告知女友的情況下,拿她的信用卡繳了自己的手機電話費及有線電視費用。(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蔡姓男子與林姓女子為男女朋友時,蔡男曾拿女友的信用卡繳了自己的手機電話費,以及自己住所的有線電視費用,兩者相加總計4176元。不知情的林女隔月收到信用卡帳單,驚覺有異,速與信用卡公司聯繫並向警方報案,怎料經查才知是男友盜刷,一狀告上法院。士林地院審結判蔡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定讞。
蔡男一日初發現自己手機電話費沒繳,遂撥電話至電信公司語音繳款系統,輸入女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驗證碼等資料,成功繳清2826元;同月26日,他又發現住所有線電視費用1350元尚未繳納,便使用相同手法線上繳款,但過程中完全沒有告知女友。
林女隔月收到信用卡帳單,驚覺有異,馬上與信用卡公司聯繫並報警處理,結果經向上追查她才知,原來盜刷信用卡的人是自己的男友。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詐欺罪起訴蔡男,而據了解,2人已於案發同月底分手。
法庭上,蔡男矢口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的犯行,辯稱當時他與林女為情侶關係,信用卡是女友交給他使用的,控訴女友是為了報復分手所以提告,並強調事後相關款項被退回後,他自己都已補繳。
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林女帳單並非只有這兩筆款項與蔡男又有關,倘若女方真的要報復,理當連同其他消費一併指控,對此故不採信蔡男說詞,審結考量他犯後態度不佳,林女不願予以緩刑機會,依詐欺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各判他有期徒刑2月,合併應執行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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