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蘇大媽」犯妨害公務等6罪,台南地院判刑8月。(圖/資料照/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近2年多來檢舉或申訴員警瀆職案件達288件、處理其與他人糾紛向110報案紀錄近6年高逵1192件之多,台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嫌將她起訴,台南地院26日下午宣判,認為她涉犯妨害公務等5罪、侮辱公務員1罪,6罪各判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8個月,可易科罪罰金,可上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被告犯妨害公務罪共5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蘇姓被告於2019年12月8日上午,對因接獲報案,到果菜市場攤位前,執行職務之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員警蕭志宏,出言侮辱,又對隨後到場之所長蔡明宮脅迫說絕對要讓他這工作不用做,妨害其執行公務。於2019年12月11日下午,前往台南市衛生局林森辦公室辦理退費時,對承辦之公務員林江美芬、主任蔡雅雯,出言侮辱。衛生局報警處理,又對到場處理之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陳政昇出言侮辱,後又以要申訴陳政昇瀆職,妨害其執行公務。
2020年1月23日上午,蘇婦前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欲提出告訴,於員警蔡家鴻為其製作筆錄時,涉出言侮辱。2020年2月5日上午,前往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要求向政風人員申訴時,出言侮辱該組管理科科員林聖哲、科長黃紫雲、及政風室人員林恬如。並涉強取林恬如出示之「本署資訊終端設備及網域資源服務使用管理要點」拒不歸還,以此方式妨害其等執行公務。
2020年2月14日上午,蘇婦涉再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又對承辦之黃紫雲出言侮辱,再質問嚴海樹為何上次要報警,並以申訴嚴海樹涉犯瀆職相脅,經報警後,又對到場處理之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趙國君,出言恫稱,妨害其執行公務。於2020年4月25日凌晨,前往四分局華平派出所欲提出告訴,在派出所內,對值班員警林振業出言侮辱,後並以要向刑事警察局檢舉瀆職相脅,而妨害其執行公務,經警以現行犯逮捕。於等待提審之同日下午,林振業交付文件予蘇婦時,蘇又對其出言侮辱。
▲台南地院指「蘇大媽」目無法紀,對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嚴峻,且浪費司法資源,蔑視體制,不得輕縱,否則不啻鼓勵模仿跟進,導致公權力及法秩序終將瓦解。(圖/記者林悅攝)
法官認為被告所為,5次構成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1次係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6罪因時間及行為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且均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台南市衛生局公務員,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股長、科員等,及安中、東門、復興、民權、華平等派出所之員警等,均是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僅因不願配合,即分別以言語侮辱,貶抑其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或以要申訴公務員或員警瀆職相脅,造成對其等執行公務之妨害非輕,且使原已忙於防疫業務之健保署及衛生局等業務承辦人員恐慌,業務停擺,影響公眾權益外,且因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之員警、甚或在表彰秩序之派出所,公然對其製作筆錄之員警,出言侮辱或以瀆職相脅。
判決認定,蘇婦目無法紀,對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嚴峻,且浪費司法資源,蔑視體制,不得輕縱,否則不啻鼓勵模仿跟進,導致公權力及法秩序終將瓦解,兼考量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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