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二審無期徒刑,遭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射箭教練陳伯謙,涉嫌性侵女學員後勒斃,再將屍體肢解,割下死者乳頭、下體,試圖製作標本,其餘屍塊則裝袋棄屍陽明山。一審將他判死,但二審認定他自首,因此予以減刑,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二審疏未說明即減刑輕判,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2018年6月間發生的「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原於華山草原上搭草堂教射箭,死者高姓女子多次到草堂上課。案發於當年5月31日下午,高女前往草堂與陳男等人聊天、飲酒,最後酒醉昏睡。隔天凌晨陳男意圖性侵高女,高女雖明示拒絕,但陳男仍性侵得逞並勒斃高女。事後陳男將死者分屍,分屍成7大袋。陳男還將死者左乳頭、下體割下,第二天清晨陳男將屍塊載運至陽明山區棄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礬、鹽覆蓋左乳、外陰部帶回家,企圖製成標本收藏。死者家屬苦尋多日,警方最後突破陳男心防,陳男坦承犯案。檢方起訴後求處死刑,一審將陳男判處死刑。
二審高等法院雖維持一審相同的3項罪名:「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毀壞遺棄屍體罪」、「竊盜罪」,但卻改認定陳男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予以減刑,今年4月間改判無期徒刑,判決出爐後,引發爭議。
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將陳男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毀壞遺棄屍體罪」撤銷發回,僅駁回「竊盜罪」有期徒刑8個月的部分。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針對二審認定自首部分有大篇幅論述。最高法院指出,刑法自首減刑之規定,在2006年修正前原本規定一律減輕其刑,但難以獲得公平,且使犯人認為可以減刑,而加重犯罪動機。故於2006年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其旨在使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公平,且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為減刑與否之適法裁量。
最高法院接著論述,陳男就警方或家屬探詢死者行蹤時,多次提供不實訊息、刻意引導辦案,但二審雖發現他犯案後刻意引導辦案,卻未針對陳男事後自首的動機予以論述,也未說明裁量因自首減刑的理由,二審判決有理由欠備之違疏。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依照鑑定結果,認為死者在被侵犯前曾喝酒,故到底死者是酒醉遭性侵的「乘機性交罪」,或直接被強暴手段侵犯的「強制性交罪」,這部分也未調查清楚。此外,二審認為陳男性侵時萌生殺意而殺害死者,但性侵與殺害的時間是否密接而可論為「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一罪,或「強制性交」與「殺人」二罪,這部分也有必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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