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日前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張姓、陳姓公務員地政處辦公室。(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張姓、陳姓公務員辦理農路、排水路等工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日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持搜索票搜索兩人於縣府辦公室等處所,並同步約談王姓、陳姓廠商等5 人到案,29日先將陳姓公務員聲押獲准,張姓公務員則於昨10月26日重裁羈押獲准。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9月29日於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即公務員陳男、張男2人及王姓廠商等人共5人到案;經偵訊後,認為其中公務員陳男、張男及一名陳姓廠商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月2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持搜索票搜索張姓、陳姓公務員於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辦公位置。(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於9月29日,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則各交保10萬元。
檢察官認為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
雲林地檢署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抗告,經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即指示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並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除提出書面之補充理由外,並於10月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終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
▲昨(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終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陳姓廠商(黑衣)。(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據了解,張姓、陳姓公務員多次與廠商相邀餐敘、續攤喝酒,且巧妙地於完工之後才受招待,是否收受現金賄賂等詳細內容,目前案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持續擴大偵辦,不排除有更多廠商涉案。雲林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將秉持勿枉勿縱,嚴速偵辦,以期肅清官箴。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月28日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持搜索票搜索雲林地政處。(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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