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通姦除罪後 愛情騙子還有哪些法律責任

▲▼ 外遇,出軌,通姦。(圖/視覺中國)

▲外遇者應付的民事責任,除了對「對配偶的責任」,若外遇對象不知情其已婚身分,民事上也可能有「對外遇者的責任」。(圖/視覺中國)

日前《刑法》上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失效,所以刑法上不再對通姦行為有所規範,這樣意味著已婚在外面偷吃的人時沒有責任嗎?其實不然,偷吃者在民事上也是有責任的,除了對「對配偶的責任」外,如果外面小三不知情的話,民事上也可能有「對小三的責任」。本篇聚焦在對「對小三的責任」部分,觀察法院對此有什麼看法。

有時候小三不見得是自己有意地去和已婚偷吃的人勾搭,而是已婚偷吃者自己在外或交友軟體上誆稱「假單身」,狠一點的,甚至還有刻意將自己身分證的配偶欄塗成空白。在這種情況下,不知情對方已婚的的小三,其實也是「被害人」。如此,小三民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觀察判決的結果後,可以從「侵權行為」與「詐欺」兩個方向著手。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院見解

侵權行為可以處理「騙情」的部分,小三可以主張貞操權被侵害並請求慰撫金。法院在這種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已婚偷吃者是否隱瞞已婚事實」是一個重要的判準。而這種隱瞞已婚事實的認定,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已婚者有「主動告知自己已婚身分」的義務,若未主動告知即屬侵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判賠小三40萬)。

也有法院在認定上,限於已婚者有「避免對方與其家人、朋友接觸之不正常舉止,或刻意出示偽造之相關身分證件資料等欺瞞行為」等刻意主動的相反事實陳述方式,才算有侵權行為的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未有刻意欺瞞判免賠)。

關於詐欺的法院見解

至於「騙財」的部分,可以透過《刑法》上詐欺罪處理。關於詐欺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限於要有財產上的交付才會成立,所以單純被騙感情的話,原則上並不會成立刑事上的詐欺。但是感情因素在財產上的交付中占有部分考量(例如利用被害人對偷吃者言聽計從與信任),這樣就有成立刑事上詐欺的可能(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

關於侵權行為的部分,成立上要看偷吃者有沒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雖然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如果被認定刻意隱瞞,就有可能讓小三主張侵權行為,如果小三有進一步的給錢或是送東西,甚至還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所以不是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失效後,結婚者還可以在外面為所欲為,現行實務上,除了老婆外,被瞞在鼓裡的小三也可以提告。(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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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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