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貪小失大!拾金不眛善行變成侵占遺失物罪行

▲侵占,竊盜,小偷。(圖/視覺中國CFP)

▲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的罪責。(圖/視覺中國CFP)

台灣監視器密度之高可謂世界上數一數二,在公共場所中,人們的一言一行幾乎都被攝錄下來,像2016年發生的一銀盜領案能夠成功破案的關鍵之一,也是靠著無所不在的監視器。所以當你在超商內或在提款機上看到別人不小心遺落的錢包、手機等財物,你可以據為己有嗎?這不單是道德議題,還關係到法律風險。

小時候老師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物之後,要拿到警察機關去辦理公開招領。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這不單是道德上的約束,如果因為一時貪心,以為撿到錢或者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的罪責。即便僅處以罰金刑,但也會因此多了一條前科,這樣的法律風險委實太高。

實務上還曾發生,顧客在店內拾得皮夾後交給店員,委託店員在失主前來尋找時交還,不料店員竟貪心將皮夾暗槓,失主前來詢問時還表示沒有人拾獲,結果失主報警偵辦,經警調取店內監視器後就發現皮夾被店員侵吞。

店員並非單純拾獲遺失物,而是基於業務、收取顧客託交要返還失主的財物,所以是構成《刑法》第335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年輕店員因為一時貪心,竟得面對如此重的刑責,所以說這不只是道德議題,還得考量巨大的法律風險!(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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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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